具体讲,《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从这样的视角来考察现阶段中国的顶层制度设计,我想提出三审制方案的初步意见供大家批评和讨论。当地方人民代表和地方行政首长都由直接选举产生时,只要把立法权与行政权严格区分开,首长的决定可以直接以民意为后盾,因权力制衡而产生的扯皮现象会减少,政府的效率以及正当性、合法性会提高。
因而这一制度设计方案的基本特征是首先让代议制的讨论范围尽量限定于那些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租税和财政事务,而暂时对其他政治性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非政治化的冷却处理——搁置争议,留待今后的适当时候去解决。何况在政治改革初期阶段,以预算为中心的议会有利于通过适当限制和逐步调节民主化的范围和速度的方式,保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稳定。这些地方政府在追求善治的过程中围绕地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一方面是根据当地的特殊条件和需求,在与选举、地方人大立法、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刑事诉讼、廉政举措、法律职业、院外解纷机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制度安排上表现出差异。所以,地方立法一定要杜绝行政主导方式,坚决采取所有议案、法案都只能由人民代表提出的制度安排。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但却不能说服有关专门委员会,那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最终付诸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在确认审议对象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的场合,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该机关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修改法规的答复。为了维持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需要采取有利于资本积累的企业倾斜政策。⑨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84页。
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治组织和个人、团体(私域)开始形成,西方中世纪国家控制社会的僵化一元结构逐渐被打破,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慢慢形成。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尚需为个人以及以保护个人自由权益为目的而组成的群体的活动提供更大的社会空间,由此才能将‘全权国家本位单一程序形态逐渐转化为现代法治赖以生存的‘市民社会—国家类型的二元社会结构,在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因为在一个充满法治精神的国家里,法律效用的发挥,更多地要依赖于民众的自觉服从。通过议会的政治斗争,本应属于人们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通过宪法将一些问题从公共领域中排除出去(史蒂芬·霍姆斯语)②,如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⑤另外,在民主社会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让人们认可其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这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民主国家,法律取代政治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从以上两点可看出,中国要实现法治化必须先发展民主。
因此,要限制公共权力,如果缺乏官员和政府以外的民主力量的推动,想建立法律制度,要么就像行政法执而不行,要么就像官员财产公示面临难产境地。在中国需要通过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受两千多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人治思想盛行,法治精神得不到彰显。其次,科学化要求所有法律都根据一套既定的、稳定的、可预期的民主程序来制定、执行、修改和废除。对于中国来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
法治首先是一种工具,是保护民主成果的工具。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领导人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为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要中国的民主进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终将会实现。笔者认为,中国只有首先明确了民主的方向和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成功。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如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民主体制里,确认一人一票制,立法过程实现了民主化,执行过程实现了透明化,杜绝了法律上特权现象的出现。②[美]卡斯·R·森斯坦:《宪政与民主》,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年,第384页。
③⑤[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64页,第276页。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与西方的民主和法治虽然有着根本不同,但是其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议会通过制定法律使这些权利得到权威性的保障。从这可以看出,在西方,法治的发展基本遵循了先有市民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权利不断增多,再到制定法律来保障这些权利实现,民主的实践使法治成为社会价值,法治社会最终实现这一历史进程。【作者为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注释】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7页。从形式上来看民主国家的法律在制定前,其内容已获得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同,这意味着法律体现当时多数人的利益。民主是法律至上原则实施的前提。
⑦因此,他认为当前一段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这表明,民主体制的完善和建立是法治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因此,民主是法律至上原则实施的前提。民主是法治概念三层次缺一不可的条件,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前提,没有民主体制的确立,法治社会的建立只能是一句空话。
人民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养成了遵守规则和秩序的习惯,树立了对法律的敬畏,全社会形成了尊重法律、依赖法律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氛围,法治精神得以慢慢培养和形成。【摘要】文章从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法治理论的民主要求以及中国的现实情形三个方面,论证了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认为中国只有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为法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实现。
首先,法治精神能使法律长久不息,成为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法律正当原则是指法律内容所体现的实质正义,法律制定以及执行所体现的程序正义。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制定了行政法,但由于相应的民主体制不完善,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时常有侵犯个人权利、代替市场规则、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出现。
有人主张通过法治迈向民主,认为中国先要实现法治化再实现民主化,有人主张先要实现民主再实现法治。⑨总而言之,通过思考法治的历史发生脉络,结合中国的历史教训和当前任务来看,中国要发展法治社会,就必须首先完善民主体制。
⑧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建设并没有较完善的民主体制作为基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仍未树立,要打破这一不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封建文化枷锁,唯有完善民主体制,唤醒人民的权利意识,人治思想才能消除,法治精神才可能彰显。只有在民主的体制中,法律在一个相互制约的环境中,通过理性和平的博弈、制定、执行和废除才能保障其连续性和可预见性,才能杜绝法律的朝令夕改、人亡法息等现象。
它们的确立都依赖于社会的民主原则的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们普遍地服从法律都需要民主体制作为保障。西方的法治是在西方社会民主权利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民主和法治关系的混淆和误解从这可以看出,在西方,法治的发展基本遵循了先有市民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权利不断增多,再到制定法律来保障这些权利实现,民主的实践使法治成为社会价值,法治社会最终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民主是法治概念三层次缺一不可的条件,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前提,没有民主体制的确立,法治社会的建立只能是一句空话。①很多人认为中国可以打破常规,先建立法治社会再实现民主。
⑤另外,在民主社会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让人们认可其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这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民主国家,法律取代政治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③民主是法律内容正义的最佳制度安排。
⑦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第144页。民主社会为法治精神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但实践证明,这一道路很难使政治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与西方的民主和法治虽然有着根本不同,但是其基本要求是一致的。